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58號聲 請 人即 參加 人 林順發
林順忠林順首上列聲請人對於黃俊富與杜貴瀛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訴訟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高世軒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