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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65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蔡欣彼

潘永豐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呂湯水金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附帶上訴,惟附帶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附帶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600元(即開設水泥道路及除去障礙物所需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