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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

林財生被上訴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張景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日本院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6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需調查事項,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楊境碩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