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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監宣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育瑜關 係 人 陳文俊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第一頁第八行中關於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王涂綉妹」之特別代理人部分,應更正為選任受監護宣告人「陳宴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明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