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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票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號聲 請 人 鎮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雀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正夫即正群鋁門窗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正夫(即正群鋁門窗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更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為鍾雀「卿」,(聲請狀誤繕為鍾雀清)。

三、請陳明利息起算日是否即為附表所載到期日(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