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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25號聲 請 人 施冠瑋關 係 人 謝勝合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第1頁第16行及第2頁第5行所載「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均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明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被繼承人施有說贈與之土地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