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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4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03號聲 請 人 蕭能維律師關 係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代 理 人 郭俊佑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林淑珍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淑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26,000元。

關係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墊付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淑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新臺幣26,000元。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就遺產之管理,如為全體執行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有費用支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 項後段之規定,視其支出費用之性質,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17號研討結果。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541號裁定選任其為被繼承人林淑珍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除負責收受行政機關或第三人對林淑珍為通知時,收受送達並配合程序等例行事務外,復已向本院完成聲請公示催告、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分局申報遺產稅。因被繼承人林淑珍之遺產,僅有94年出廠之汽車1部,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核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顯尚不足以對林淑珍已知之關係人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完全之清償,客觀上又有變價困難、管理曠日廢時之虞,遑論支付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所生必要費用。為利聲請人順利進行後續遺產管理行為,爰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墊付費用及預估墊付費用合計為36,000元,並命關係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墊付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0 年度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公示催告聲請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遺產稅申報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存證信函、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申請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股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函、本院110 年度司家補字第117號及司家催第43號裁定、民事陳報狀㈠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繼字第541號、110 年度司家催第43號卷證查核無訛。又經本院電話聯繫關係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郭俊佑,詢問被繼承人所遺汽車是否有執行過?郭俊佑表示因為找不到汽車,無法執行等語,有本院電話記錄在卷為憑。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林淑珍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包含通知繼承人承認繼承及遺產交接等事項,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單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元至5,000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25,0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林淑珍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26,000元【計算式:25,000元+1,000 元(110 年度司家催字第43號之聲請費)】。又經本院函詢關係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由其先為墊付,有何意見?關係人具狀表示「查關係人所執行之職務,因本件遺產管理事件法律關係尚屬單純,關係人所為之管理多屬例行化之公式行為,其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所提之報酬新臺幣參萬元洵屬偏高,請貴院准予酌減。債務人之遺產僅有94年出廠之汽車一部,既有變價困難不足完全清償之虞,所提預估墊付之稅款、費用支出5,000元顯屬無據,請貴院准予刪除。」,有111 年5 月16 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有由關係人先為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另就聲請人預估將來可能需墊付之稅款、費用支出5,000元之部分,聲請人既尚未墊付該筆稅款並提出墊付單據佐證,且若後續如有新增之代墊費用,即屬被繼承人之債務,聲請人自得以被繼承人之遺產進行清償。再者,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