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54號聲 明 人 宋建霆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准予延展至民國111 年6 月9日止。

理由

一、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之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家事事件法第131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宋秋強(男,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死亡住所:屏東縣○○鄉○○路00○0 號)死亡後,聲請人即依法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業經本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1459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09 年12月9 日將上開遺產清冊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報明債權期間已於110 年6 月9 日屆滿,然目前尚有臺灣銀行屏東農科園區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等債務仍待確認,且經聲明人宋建霆及另一繼承人宋基福於111年3 月4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上列債權人等,待債權人陳報債權並依債權比例自被繼承人所留遺產清償債務後,屆時再將償還情形陳報本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規定,聲請延展償還遺產債務狀況之陳報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本院依職權調閱109 年度司繼字第1459號卷宗,查核聲請人陳報事項無誤,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