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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640號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勝合律師為被繼承人陳政哲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准予辭任。

理 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家事事件法第145 條第2 項、同法第141 條、民法第1177條、同法第1178條第2 項、同法第1179條第1 項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0 年度司繼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政哲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11 年度司家催字第4 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合先敘明。被繼承人陳政哲之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發現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有胎兒繼承人張嘉宸,遂代位申報遺產稅及代位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另聲請人於查得繼承人張嘉宸時,以存證信函通知承認繼承及交接,惟繼承人未於點交日到場。綜上,本件遺產管理事,因被繼承人陳政哲已無遺產可資管理,又陳報已依法通知為承認繼承及遺產之移交,惟繼承人未有承認繼承及未到場點交。聲請人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為此聲請准予辭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1 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影本、公示催告公告、110年度司繼字第139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函、土地登記第

一、二類登記謄本、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被繼承人陳政哲所遺土地已由債權人代位繼承人張嘉宸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且經本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張嘉宸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案件查詢清單、戶籍謄本在卷為憑。另遺產管理人已向本院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663號民事裁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為憑,是本件被繼承人陳政哲既有繼承人尚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是聲請人所請並無不合,即無再由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解除其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五、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日期: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