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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665號聲 請 人 陳旭琨相 對 人 陳仙珍

李陳素鑾

陳啓明

陳啓榮

陳基茂

陳鳳春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7 年10月1 日受讓案外人王重助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路00

0 號)之債權,被繼承人嗣於107 年1 月31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林宏文、林宏斌於75年6 月17日已由案外人林良球收養,渠等即非繼承人。而其餘子女陳健銘、陳思雅則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繼字412 號准予備查在案。另被繼承人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亦分別於54年

7 月20日及84年6 月28日死亡,相對人等6 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為法定第三順位繼承人且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據此提出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6980 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證明、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7 年5 月24日查復函、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告等件為證,爰聲請命相對人等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107 年1月31日死亡,相對人等6 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為法定第三順位繼承人且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相對人既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命提出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