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804號抗 告 人 林陳時
林美賢
一、本件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
2 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804號抗 告 人 林陳時
林美賢
一、本件聲請辭任遺囑執行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
2 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