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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14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74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綵瑄上列聲請人與林秉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新台幣(下同)25,11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3筆每筆各2,856元、林瑞堂醫藥費1,116元,並未釋明原係債務人之債務)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金額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4,7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附表: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8,37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 8,370元 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8,370元 自民國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856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856元 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856元 自民國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7 1,116元 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三、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如:對話紀錄、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