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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10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債 權 人 仁愛停車場法定代理人 王瑞宏債 務 人 陳金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