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12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語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希宸即希希美體美學沙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授課課程內容合約契約書、已向消基會申請調解受理及向衛生主管機關檢舉違反醫師法第28條受理情形供參。
二、本件請釋明得請求新臺幣93,000元之依據及計算式,因本件依據卷內提出之帳款內容所示希希美體美學沙龍之皮膚覆蓋遮瑕術之課程費用,每期16120元,分六期,總金額96,720元之課程費用,聲請人僅已繳納其中四期即64,480元,非請求之93,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