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86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瓊慧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吳枝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與其訂立土地買賣契約,其已給付定金新台幣(下同)2,295,000元,另債務人及第三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尚有共同預(超)支之工程款2,363,166元,其中債務人預(超)支之工程款為1,181,583元(計算式:0000000÷2=0000000),惟債務人未依約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依土地買賣契約書第8條第2款,請求解約,債務人應將所收價款退還,並應同時給付與已繳價款同額之違約賠償,是債務人應給付6,953,166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2=0000000〕,並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房屋買賣契約書、自備款付清證明書(A1)、買賣貸款同意書(A1)、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惟查,上開契約第8條第2款約定:……債務人將所收價款退還外,債務人並應同時給付與已繳價款同額之違約賠償。而債權人給付之定金數額僅2,295,000元,另債務人預(超)支之工程款1,181,583元,並非上開買賣契約之價款,故債權人依上開契約請求債務人退還並給付同額之違約賠償,為無理由。嗣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賠償款逾2,295,000元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1年7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債權人給付之定金為2,295,000元,債權人得請求返還價款及同額之違約賠償,則債權人得依上開契約請求債務人給付4,590,000元(計算式:0000000×2=0000000),另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預(超)支之工程款1,181,583元,上開數額共5,771,583元。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