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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95號債 權 人 陳彥宏債 務 人 謝雅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聲請人請求借款新台幣4萬元該部分債權證明文件補正釋明不足,應予駁回。次按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請求年息百分之5.245自應受上開規範,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