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98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鄭淓䭲上列聲請人與徐丰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已領取退伍金之釋明文件,並陳明其何日領取。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