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55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債 務 人 張詠勛
張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張詠勛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張哲瑋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27,588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惟債務人張詠勛自應還款日民國111年04月23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7,588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張哲瑋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55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588元 張哲瑋、張詠勛 自民國111年3月23至111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5計算,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計算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588元 張哲瑋、張詠勛 自民國111年0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