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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必慧

朱元祥

胡茹萍

林國彬馬秀如劉顯達杜烱峰羅文基

廖東亮賴慶祥洪清池

李春長

李奇芳鍾任琴陳德華上列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駁回之。又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再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為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及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末按學校法人解散後除破產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解散通知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法人解散登記,清算人全部或一部不願或不能就任時,法院於必要時,得因法人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清算人應於就任後三十日內,將其就任日期,向該管地方法院聲報,私立學校法第73條第1項、第4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9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於111年1月14日就任,爰依公司法第326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檢附教育部111年1月14日臺教技(二)字第1100180256號函、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第18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提之資料,未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上開文件送經監察人審查及3次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嗣本院分別於111年5月17日及111年9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僅於111年9月7日提出108及109學年度(108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清算人就任之備查,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2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