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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催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聲 請 人 曾國治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支票」,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為「印象建設有限公司王世賢」,受款人為「尖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故請陳明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

二、承上,經查「尖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代表人姓名為「曾國治」,故聲請人如為上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應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尖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曾國治」,並於補正狀之具狀人處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另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處,補蓋公司章後再陳報(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與本裁定一同寄送,銀行留存之通知書亦請一併補蓋公司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