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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龔正文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管 理 人 林昱宏律師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代 理 人 吳家復 住○○市○○路00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依靜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16、40及41樓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育麒住○○市○○區○○○路000號4樓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元良住同上樓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祐銘住○○市○○區○○路0段000號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住同上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代 理 人 唐曉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馮雅萍住○○市○○區○○○路000號前棟2樓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代 理 人 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債 權 人 黃仁助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50,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選任林昱宏律師為清算程序管理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上開訴訟業於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27號成立調解。本院審酌管理人閱卷4次、開庭2次、撰寫書狀10份及勘查土地1次,且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43元及地政規費140元等一切情狀,並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5點規定,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