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吳昭蓉代 理 人 林怡君律師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江宏立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代 理 人 林發水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代 理 人 何建慶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鄭璟浩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如附表所示,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2日台壽字第1122610060號函、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債務人111年11月8日陳報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3日保結消字第1110022187號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憑。又上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就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於112年3月17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本院再於同年6月5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業已公告並確定。另如附表所示拍賣、解繳及代繳之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63,257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動 產 一、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民國95年9月出廠):已遠逾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二、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10年7月出廠): ㈠處分方法: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動產執行程序,底價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元,若未拍定,於再行拍賣時每次減價15,000元作為底價,並於拍賣4次或其拍賣最低價格不足以清償優先債權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者,即認為不易變價,應返還債務人。 ㈡拍定價格:6萬元。 保 險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通知保險公司解約,並將解約金1,931元解繳至本院。 存款 一、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178元,因金額甚少,保留予債務人使用,爰不予處分。 二、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1,326元,命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