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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夏維雄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清算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7,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裁定,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管理人,將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予以變價,其變價程序業已終結。

本院審酌上開變價程序共拍賣土地、靈骨塔位使用權各1筆及歷經8次拍賣程序並未拍定等一切情狀,並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5點規定,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