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47號聲 請 人 梁逸庭相 對 人 謝添
鄭記鄭福建李永陳清芳洪漏順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添等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