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09號聲 請 人 楊子逸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智豊之繼承人命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林智豊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