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 請 人 黃湘婷代 理 人 劉金全相 對 人 蔡承志
蔡瀚逸黃祥識黃祥興黃祥志陳伯祥即陳黃主蓮之繼承人
黃主霞林黃主雪楊黃主足許黃主娟邱秀郎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秀福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秀財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張邱秀鳳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黃邱秀仁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顏邱秀蘭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秀菊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秀好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張邱秀滿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七女兼邱許阿密之繼承人
邱吉慶兼邱陳風俗之繼承人
邱明昌兼邱陳風俗之繼承人
邱資詠兼邱陳風俗之繼承人
邱秀琴兼邱陳風俗之繼承人
邱秀霞邱國城兼邱國明之繼承人
邱淑怡兼洪素芳之繼承人
邱淑青兼洪素芳之繼承人
邱上倫兼洪素芳之繼承人
邱信用劉邱爽蔡招桂即蔡其賢之繼承人
蔡尚運即蔡其賢之繼承人
蔡招成即蔡其賢之繼承人
蔡招男即蔡其賢之繼承人
蔡招仁即蔡其賢之繼承人
王蔡秀月即蔡其賢之繼承人
張蔡秀雲即蔡其賢之繼承人
蔡麗芳即蔡其賢之再轉繼承人
蔡硯霖即蔡其賢之再轉繼承人
蔡凌青即蔡其賢之再轉繼承人
蔡麗蕙即蔡其賢之再轉繼承人
陳秀櫻即陳蔡桂花之繼承人
陳振文即陳蔡桂花之繼承人
陳秀勤即陳蔡桂花之繼承人
陳振富即陳蔡桂花之繼承人
陳進欽即陳蔡玉蘭之繼承人
陳進武即陳蔡玉蘭之繼承人
陳進雄即陳蔡玉蘭之繼承人
陳淑美即陳蔡玉蘭之繼承人
陳阿秀即陳蔡桂枝之繼承人
陳玉貞即陳蔡桂枝之繼承人
許吉惠翁樹陽
許素娥楊勝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並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蔡麗進與債務人蔡文郎、蔡秀娟於民國85年2月13日向原權利人林珠梅借款新臺幣5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5年3月13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其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設定權利範圍各為4分之1)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然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蔡麗進於89年9月28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11月14日屏院惠家慧字第1110019486號函附卷可稽,是債務人蔡文郎及蔡秀娟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蔡麗進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上開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於95年4月25日因判決分割及95年4月28日因判決共有物分割,所有權人異動變更經登記在案。又其中九如段1070地號之不動產,債務人蔡文郎及蔡秀娟所有權於99年6月21日經塗銷註記;九如段1077地號因判決分割增加地號1077-2(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094號強制執行案件拍定,並已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1077-3、1077-4、1077-5,上開地號之不動產,債務人蔡文郎及蔡秀娟所有權於95年4月26日經塗銷註記。本件設定之抵押權亦轉載於上開地號,經登記在案。又上開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其中九如段1077地號,於101年7月27日因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巳○○、午○○;九如段1077-5地號,於109年4月29日因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寅○○;九如段1077-4地號,於111年5月6日因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辛○○,上開所有權之移轉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另九如段1077-3地號之公同共有人,其中陳黃主蓮於93年7月21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11月8日高少家宗家字第1110017082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陳伯祥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陳黃主蓮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其中邱許阿密於97年2月27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是相對人邱秀郎、邱秀福、邱秀財、張邱秀鳳、黃邱秀仁、顏邱秀蘭、邱秀菊、邱秀好、張邱秀滿、邱七女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邱許阿密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其中邱陳風俗於110年12月3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是相對人邱吉慶、邱明昌、邱資詠、邱秀琴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邱陳風俗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其中洪素芳於98年2月1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是相對人邱淑怡、邱淑青、邱上倫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洪素芳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其中蔡其賢於96年2月22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是相對人蔡招桂、蔡尚運、蔡招君、蔡招成、蔡招男、蔡招仁、王蔡秀月、張蔡秀雲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蔡其賢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其中陳蔡桂花於108年9月8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是相對人陳秀櫻、陳振文、陳秀勤、陳振富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陳蔡桂花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其中陳蔡玉蘭於101年1月9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是相對人陳進欽、陳進武、陳進雄、陳淑美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陳蔡玉蘭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其中陳蔡桂枝於102年8月8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是相對人陳阿秀、陳玉貞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陳蔡桂枝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上開被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查詢結果,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11月14日屏院惠家慧字第1110019486號函附卷可稽。另其中邱國明於97年1月25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僅邱國城未聲請拋棄繼承,其餘繼承人均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經准予備查在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10月3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1110001104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邱國城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邱國明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上開相對人其中蔡招君(即被繼承人蔡其賢之繼承人)於110年1月16日死亡,核其繼承人蔡麗蕙、蔡硯霖向管轄法院聲請人報遺產清冊,已裁定准許在案,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10月4日屏院惠家協字第110司繼325號函附卷可稽,其他繼承人蔡麗芳、蔡凌青依民法第1156條第3項規定,視為已陳報。是相對人蔡麗芳、蔡硯霖、蔡凌青、蔡麗蕙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蔡招君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亦即為蔡其賢之再轉繼承人。嗣原權利人林珠梅將本件聲請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丑○○,抵押權部分於111年2月25日完成抵押權內容之變更登記,聲請人亦分別於111年5月24日及111年9月28日向債務人蔡文郎及蔡秀娟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蔡秀娟部分並於111年9月29日收受上開通知;蔡文郎部分雖因招領逾期信件退回,惟該債權讓與通知函係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0號」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完成債權讓與通知程序。惟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債權讓與同意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含退回信封封面)、被繼承人蔡麗進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渠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聲請人提出債務人蔡麗進、蔡文郎、蔡秀娟開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234583)1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惟系爭本票記載之發票日為85年2月26日,與登記之借款日期85年2月13日不相符。自形式以觀,尚難認上開本票債權確屬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雖不能自其外觀確認其上所載債權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附表㈠: 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九如鄉 九如 1077 0 0 99.00 4分之1 所有權人:巳○○、午○○,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2 屏東縣 九如鄉 九如 1077-3 0 0 91.00 4分之1 所有權人:如附表㈡所示 003 屏東縣 九如鄉 九如 1077-4 0 1 29.00 4分之1 所有權人:辛○○,權利範圍1分之1 004 屏東縣 九如鄉 九如 1077-5 0 0 91.00 4分之1 所有權人:寅○○,權利範圍1分之1附表㈡1077-3地號所有權人: 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登記次序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備考 0051 子○○ 公同共有1分之1 0052 癸○○ 0053 壬○○ 0054 甲○○○○○○○○○○○ 0056 己○○ 0557 丁○○○ 0058 丙○○○ 0059 乙○○○ 0060 邱許阿密之繼承人(邱秀郎、邱秀福、邱秀財、張邱秀鳳、黃邱秀仁、顏邱秀蘭、邱秀菊、邱秀好、張邱秀滿、邱七女) 0061 邱秀郎 0062 邱秀福 0063 邱秀福 0064 張邱秀鳳 0065 黃邱秀仁 0066 顏邱秀蘭 0067 邱秀菊 0068 邱秀好 0069 張邱秀滿 0070 邱七女 0071 邱陳風俗之繼承人(邱吉慶、邱明昌、邱資詠、邱秀琴) 0072 邱吉慶 0073 邱明昌 0074 邱資詠 0075 邱秀琴 0076 戊○○ 0077 邱國明之繼承人(邱國城) 0078 邱國城 0079 洪素芳之繼承人(邱淑怡、邱淑青、邱上倫) 0080 邱淑怡 0081 邱淑青 0082 邱上倫 0083 邱信用 0084 卯○○ 0085 蔡其賢之繼承人(蔡招桂、蔡尚運、蔡招成、蔡招男、蔡招仁、王蔡秀月、張蔡秀雲)、蔡其賢之再轉繼承人(蔡麗芳、蔡硯霖、蔡凌青、蔡麗蕙) 0086 陳蔡桂花之繼承人(陳秀櫻、陳振文、陳秀勤、陳振富) 0087 陳蔡玉蘭之繼承人(陳進欽、陳進武、陳進雄、陳淑美) 0089 陳蔡桂枝之繼承人(陳阿秀、陳玉貞) 0090 庚○○ 0091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