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 請 人 陳立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月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所提出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拍賣標的物滿州鄉九個厝段90地號之土地,於110年7月20日因分割增加地號90-1地號,且該地號亦登記為本件聲請抵押權二筆之共同擔保地號,故請陳明是否欲請求併為拍賣,如欲請求,請提出滿州鄉九個厝段90-1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