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 請 人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耀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昱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提出催告相對人清償車輛維修費用及停車保管費用之催告函,聲請人於111年4月11日寄出,111年4月14日因招領逾期信件退回,惟查相對人張昱之戶籍地址又於111年4月1日遷移至「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戶所」,故請將上開催告內容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並於程序完備後陳報相關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