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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拍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 請 人 黃正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完整之姓名。

三、經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本件聲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故請確聲請狀內容記載為50萬元是否有誤。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