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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陳進道

陳尤愛仔陳佑杰陳子荃陳晉佑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被 告 黃子晏即協興土木包工業

蔡玉民即文發工程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