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陳進道
陳尤愛仔陳佑杰陳子荃陳晉佑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被 告 黃子晏即協興土木包工業
蔡玉民即文發工程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