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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執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 產 人 唐曉瑜 住屏東縣○地○鄉○○巷00號之2破產管理人 李俊賢律師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上列當事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人唐曉瑜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清理變賣,共得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25,548元,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於優先償還財團費用(即破產管理人報酬)50,000元,餘款75,548元依普通債權各金額比例分配,債權人對分配表並無異議,且由本院認可確定後,相關分配金額業經破產管理人發款予債權人領取完畢,此有破產管理人提出分配完結報告之民事陳報狀、債權人陳報匯款帳戶資料、破產管理人網路銀行付款交易處理狀態查詢之匯款紀錄等件附卷可稽,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爰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法官 廖文忠

裁判案由:破產
裁判日期: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