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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秀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確認繼承權存在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二、請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83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