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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原 告 黃士豪被 告 黃郁文

黃文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9前段、第77條之12均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國有土地租賃權存在以及分管兩筆承租土地,事屬租賃權涉訟,該租賃定有期間,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492元【240元(租額折繳代金)×9期(年)+3,222元(租額折繳代金)×6期(年)=21,492】。此外,原告另請求被告更正死亡證明書記載的地點,是要求被告交付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性質是用來證明死亡,並不能表彰任何財產利益,故該標的價額即有不能核定之情事,依上揭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亦即165萬元。原告是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7萬1,492元【21,492元+1,650,000元=1,671,4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