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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來看

王東方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王秀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上訴利益係指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其計算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準此,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其所受客觀利益為免予塗銷回復登記以及分配遺產,故本件上訴利益價額依據判決書附表所載財產項目價值(編號1、5、6、8、9)以及被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3萬2,754元【《13,242,264+8,831,550+8,831,550+114,700+9,216》×1/7≒4,432,75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