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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原 告 許○梅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許○玉

許○錦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櫻被 告 許○睿法定代理人 邱○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緣被繼承人許○國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去世,遺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而許○國死亡後之遺產依法應由配偶許余○華與子女即原告許○梅、許○玉、許○錦、許○櫻及訴外人許○穎共同繼承,應繼分各1/6。詎被告為被繼承人之孫(即許○穎之子),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提出許○國於103年8月28日及108年8月29日所書立之自書遺囑(2件均經本院公證處認證),並於110年4月21日以遺贈為登記原因,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其名下,且其他遺產如銀行、郵局等存款亦為其所領取。㈡被告所提出上開許○國之自書遺囑,顯侵害原告之特留分,暫

以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所核定之遺產金額(不包含死亡前2年內贈與)共新臺幣(下同)5,062,214元,則原告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一半即1/12,為421,851元,自得依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扣減權,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意思之通知。

㈢綜上,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但書之規定對被告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各421,851元,及自109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無意見等語資為抗辯,未為其他聲明。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許○國於109年5月11日去世,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許○國死亡後之遺產依法應由配偶許余○華與子女即原告許○梅、許○玉、許○錦、許○櫻及訴外人許○穎共同繼承,應繼分各1/6。詎被告為被繼承人之孫(即許○穎之子),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提出許○國於103年8月28日及108年8月29日所書立之自書遺囑(2份均經本院公證處認證),並於110年4月21日以遺贈為登記原因,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其名下,且其他遺產如銀行、郵局等存款亦為其所領取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並有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認證書及遺囑等文件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正。

四、至原告主張上開自書遺囑侵害渠等之特留分,渠等得依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扣減權一節,被告雖不否認,然查,訴外人許余○華曾另訴請被告塗銷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登記,經本院於113年3月27日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判決准予塗銷在案,該案原告即許余○華主張,許○國又於108年9月8日另書立遺囑交予原告許○櫻保管,內容為所有財產於其死後,均由原告許余○華單獨繼承,判決理由認定該份遺囑確為許○國本人所書立,依民法第1220條之規定,上開2份遺囑即視為撤回而歸無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證查核屬實。

五、綜上所述,上開2份遺囑既為無效,且依有效之遺囑,被告無法取得被繼承人許○國之任何遺產,自無侵害原告特留分之可能,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行使扣減權,並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但書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渠等各421,851元,及自109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茲併駁回之。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皆無影響,乃不一一論駁與調查,末予指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項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 考 0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 0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000.00 0/00 0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000.00 0/00 04 土地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080.00 0/0 0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000.00 000/0000 0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81.00 0/00 0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000.00 0/00 0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000.00 0/00 09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000.00 0/00 10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480.00 000/0000 11 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號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稅籍編號:00000000000) 58.00 0/00 12 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號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稅籍編號:00000000000) 000 0/00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