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訴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騰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鈊讛間請求解除婚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或未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事項:
一、具狀表明完整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檢附繕本。
二、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請求解除婚約部分,係屬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而請求返還金錢部分,核其上訴利益為671,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以上合計15,570元(4,500 元+11,070 元=15,570元)。
三、上訴理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