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房徐蕙英(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美和高級中學董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美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美和高級中學前經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民國52年7月1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冊第7頁第7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0 年10月29日召開第18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6條及第19條,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教育部111年1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77327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法登他字第64號變更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上開臺教授國字第1100177327號函核定在案等語,有教育部111年2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7526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美和高級中學此次修正捐助章程,主要係新增董事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董事會議及相關視訊影音資料之記載與保存,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附表:
修 正 前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第十六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董事無故連續三次不出席者,應予以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因故無法親自到場時,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 董事無故連續三次不出席者,應予以解任。 第十九條 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並於會後十四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給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定送教育部。 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法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本法人主事務所。 第十九條 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並於會後十四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給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定送教育部。 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法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本法人主事務所。 董事會議進行方式,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及妥善永久保存。 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本法人存續期間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