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楊永琦(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董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於民國86年8月11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9月12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5冊第8 頁第133 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1 年1 月23日召開第6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3條未修正,其餘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1年2月25日屏府社長字第11106817700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86年度法登財字第4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業經其以上開屏府社長字第1110681770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1年3月16日屏府社長字第111102500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主要係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而修正,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小屏附表:
修 正 前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一條: 本法人訂名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稱本中心。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由黃誠正、丘素莉發起創辦,暨林廣松、王覺先、龔兆福、丘東初等捐助成立(捐助人名冊) 第二條:(未修正) 第三條:本中心創辦之目的以者人福利慈善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未修正) 第四條: 本中心屏東縣○○鄉○○村○○路00號。(電話:00-0000000) 第四條: 本中心設於屏東縣○○鄉○○村○○路00號。(電話:00-0000000) 第五條: 本中心之目的事業如下:(採單一功能) 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收容身心障礙老人。 二、收容六十歲以上之老人,與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轉介及社會大眾有養護需求者;一律採住宿方式收容。 第五條: 本中心目的事業如下 一、依據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收容身心障礙老人。 二、收容六十歲以上之老人,與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轉介及社會大眾有養護需求者,一律採住宿方式收容。 三、有關長期照顧服務事項。 第六條: 本中心設置董事十一人,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聘社會熱心福利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内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六條: 董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及任期如下 一、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二、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三、本中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四、本中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内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五、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七條: 本中心董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擔任董事期間若個人因素無法執行會務,應依規定向董事會提報辭呈,該職缺由當事人或報董事會推舉,資料備妥後擇日召開臨時會辦理資格審查,經同意後聘為董事。 第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中心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中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情事者,由本中心通知主管機關,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八條: 本董事會設置常務董事及監事,常務董事五人,監事一人,由董事票選產生,任期三年。參加常務董事會議,主席由董事長擔任。 一、常務董事職責如下: 1、各項採購業務審核。 2、拾萬元以上之採購審核,貳拾萬元以上採購案由董事會核定 3、工程案驗收及督導。 4、審核每月收入及支出明細表 5、員工薪資、福利及年終獎金審查核定。 6、改進創新計畫提案規劃。 二、監事權責如下: 1、負責審查中心之預算及決算報告。 2、監察中心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理。 3、稽核中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4、購案之審核。 第八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内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本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九條: 本董事會由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產生方式為全體董事採無記名方式投票,得票高者當選。對內負責中心管理、營運政策及公文核批,對外代表本法人。權責如下: 一、負責編定年度預算書及上年度工作執行報告書,並向董事會中提出書面報告。 二、負責中心規劃、管理及營運,並在董事會中提出書面報告。 三、具有中心內部人事任免權,須依管理規章行事,指揮主任統籌管理。主任及會計之任免,由董事長決定,但須先向董事會報告後執行。 四、代表中心對外參加各項會議,若屬專業得遴派適當人選參與。 五、依據董事會之規定執行各項採購業務,需配合監事按時查核。 六、執行主管機關相關法規及章程規定事項。 第九條: 董事會議召集程序 一、本中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内為董事會主席,負責中心管理營運政策及公文核批,對外代表本中心,產生方式董事會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親自出席,採記名方式投票,得票最高者當選。 二、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四、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五、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内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條: 董事會權責如下: 一、審查常務董事會執行之本章程第八條第一款所列之6項工作報告。 二、審查董事長營運報告。 三、審查本章程第八條第二款所列之監事工作報告。 四、審查董事長提報人事案之任免是否依照規章辦理。 五、檢討、核定員工福利、年終獎金、薪資。 六、人事組織架構檢討與改進。 七、執行政府相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第十條: 董事會決議方法 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親自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七、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重要事項及第七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一條: 本中心董事會每年召開2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預、決算報備事項 本中心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於每年11月底前,將董事會通過之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開工作計晝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内,將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本中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而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二條: 本中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中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中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内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内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十三條: 本會常務董事會議每4個月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須迴避時,得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三條: 本中心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四條: 本中心董事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或常務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或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第十四條: 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如董事長任期屆滿前45天應由當屆董事長主動召開董事會辦理改選,若董事長未執行改選,視同自動放棄下屆董事長競選,本中心任何一位董事均可發動進行改選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六條: 本中心為謀業務發展及政府政策推動專業管理需求,由董事長召集專案會議經檢討有必要由董事會決定聘任專家學者擔任顧問。 (以下條次刪除) 第十七條: 本中心設立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業務: 一、中心主任 二、護理組 三、總務組 四、會計 五、社工 第十八條: 本中心設置主任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中心事務,其人選由董事長提名,任用均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其他人員之任用應符政府資格及證照規定由董事長與主任研討業務需要徵選進用,相關人事由主任遴選均須提報董事長核批進用。 主任權責如下: 一、接受董事長督導,負責中心業務與人力運作。 二、依據中心管理規則,執行各項業務管理。 三、員工福利、薪資調整、工作及員工任免建議。 第十九條: 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或言行舉止有影響本法人信譽及品德有瑕疵,經董事會半數以上認定不適任者,應予解除在本中心之職務。 第二十條: 本中心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中心經費由營運收入及政府補助或社會各界捐款作為營運基金,各項支出均須依政府規定辦理財務支出申請與核銷。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會計年度比照政府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訂各項程序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