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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允棟(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基督教浸信宣道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基督教浸信宣道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基督教浸信宣道會於民國60年5月28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6月22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冊第15頁第30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0年3月6日召開第2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0年4月27日屏府民禮字第11013206400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60年法登字第7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其以前揭屏府民禮字第11013206400號函予以備查,原則上無意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1年6月2日屏府民禮字第111214032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基督教浸信宣道會此次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修正後條文第五條關於「伍佰陸拾萬貳仟壹百柒拾元整」之記載,逕更正為「伍佰陸拾萬貳仟壹佰柒拾元整」,以求用語一致(均為大寫),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附表:

修 正 前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基督教浸信宣道會。 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基督教浸信宣道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市○○路○○○號。 第二條: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屏東市○○路000號,並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別在屏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屏東縣各地傳佈基督教教義及辦理社會教育事業竭誠服務人群為目的。 第三條: 本法人本於耶穌基督之精神,以傳揚基督教教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設董事三人,監事一人,由信徒(相信耶穌聖靈重生得救,受浸加入教會者)大會選舉,並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監事稽核本會,經費收支,董監事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法人為達成第三條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一、在屏東縣各地傳佈基督教義。 二、辦理社會教育事業服務人群。 第五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常會一次,必要時由董事或信徒三分之二以上向董事長申請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法人之財產不動產,合計總額為新台幣伍佰陸拾萬貳仟壹佰柒拾元整。 第六條: 本會財產如附件及經費之來源,概由信徒奉獻,及熱心基督教人士或團體贈之,財產之變動,或處分,應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法人設董事五人,監事一人,由信徒(相信耶穌聖靈重生得救,受浸加入教會者)大會選舉,並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内綜理會務。監事稽核本法人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 第七條: 本章程經信徒大會通過,由董事會議決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七條: 董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以下無) 第八條: 董事選出後,上屆董事長應召開新當選董事之會議推選下屆董事長,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之董事召集之,如仍不召集時,由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 第九條: 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及監事),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聲辦變更登記。 第十條: 董事(及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過董事會提案罷免之。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信徒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第十一條: 董事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由董事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二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經費之籌劃。 二、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及擬定 。 三、目的事業之變更。 四、章程變更之擬議。 第十三條: 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常會乙次,必要時由董事或信徒三分之二書面請董事長召開臨時會。 第十四條: 董事會除另有規定外需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五條: 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内容定之。 第十六條: 本法人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須經全體會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第十七條: 為達成本法人宗旨,得接受個人或有關單位之捐贈(獻)。 第十八條: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決算經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九條: 本法人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二十條: 本法人應於每年開始前三個月内辦理預算,擬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執行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一條: 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造具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執行書,經董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二條:本法人之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於金融機關。 第二十三條: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立企業團體,應歸屬於財圑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宣道會聯合會。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裁判日期: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