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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黃文竹(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屏東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屏東靈糧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一條及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屏東靈糧堂於民國92年6月3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月30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9冊第10頁第212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1年4月30日召開第5屆第1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條及第15條,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1年6月2日屏府民禮字第11119314000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2年度法登財字第4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其以上開屏府民禮字第11119314000號函備查在案,其原則上無意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1年7月4日屏府民禮字第111251236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屏東靈糧堂此次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條及第15條,主要係因增設附屬作業組織藤果S&F,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附表:

修 正 前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屏東靈糧堂(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屏東靈糧堂(以下簡稱本法人)。另設附屬作業組織-藤果S&F 第十五條: 本法人之經濟來源: 一、信徒或各界捐款。 二、基金利息收益。 第十五條: 本法人之經濟來源: 一、信徒或各界捐款。 二、基金利息收益。 三、附屬作業組織收入。

裁判日期: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