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錫欽(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枋寮老人養護中心董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 ○路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枋寮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枋寮老人養護中心於民國88年6月29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8月3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6冊第11頁第156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1年5月11日召開第7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7條,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1年6月27日屏府社長字第11121395500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88年度法登財字第6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上開屏府社長字第1112139550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1年7月21日屏府社長字第111290140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枋寮老人養護中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7條,主要係將董事員額由7人改為5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小屏附表:
修 正 前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第七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七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