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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聲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陳奕軒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杜建霆即張俊瑋

蔡有道黃侑彬吳泓賝

李慶榮林浤復即林鉫富

陳信宏李豪泰

黃睿鋒鍾志宏葉僡賜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奕軒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事廳97年第四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對各債權人清償,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

㈠、前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自民國107年1月1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院於109年5月28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於109年11月17日追加分配終結,各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下同)706,955元後,並於109年12月31日確定,復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額度而聲請免責,依據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應受分配之數額。

㈡、聲請人主張其已依本院於109年9月10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成字第1號公告之債權表,按比例清償相對人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相對人已收受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清償數額欄」之金額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匯款單據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以111年11月17日、112年4月7日屏院惠民元字第111消債聲免8號函,命各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陳報上開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確定日後繼續清償之數額,並陳述意見,逾期未表示則視為無意見。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侑彬均陳報已收受聲請人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清償數額欄」之金額,並均稱不同意聲請人免責;其餘相對人均未表示意見,有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及相對人陳報狀可佐,堪認各相對人俱已收受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清償數額欄」之金額。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清償數額欄」之金額,較如附表所示「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欄」之金額略高,堪認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之數額。

㈢、綜上,聲請人因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因而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清償達上開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已符合同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事由。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裁定聲請人免責。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分配總額 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第1項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聲請人清償數額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5,394元 4.99% 35,307元 69,316元 34,009元 34,211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4,334元 3.64% 25,742元 50,564元 24,822元 24,943元 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32,816元 7.37% 52,135元 102,377元 50,242元 50,516元 4 杜建霆(原名張俊瑋) 200,000元 4.43% 31,329元 61,537元 30,208元 30,357元 5 蔡有道 747,770元 16.57% 117,136元 230,175元 113,039元 113,498元 6 黃侑彬 150,000元 3.32% 23,497元 46,118 元 22,621元 22,767元 7 吳泓賝 595,000元 13.18% 93,205元 183,084元 89,879元 90,311元 8 李慶榮 619,050元 13.72% 96,973元 190,586元 93,613元 93,961元 9 林浤復即林鉫富(即鑫晟聯合事務所) 100,000元 2.22% 15,665元 30,838元 15,173元 15,178元 10 陳信宏 220,000元 4.87% 34,462元 67,650元 33,188元 33,392元 11 李豪泰 524,963元 11.63% 82,234元 161,553元 79,319元 79,680元 12 黃睿峰 50,000元 1.11% 7,833元 15,419元 7,586元 7,589元 13 鍾志宏 83,709元 1.85% 13,113元 25,698元 12,585元 12,706元 14 葉僡賜 500,000元 11.08% 78,324元 153,913元 75,589元 75,891元 總計 4,513,036元 100% 706,955元 1,388,828元 681,873元 685,000元 備註: 1.「債權總額」及「債權比率」: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成字第1號109年9月10日債權表。 2.各債權人分配總額: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 3.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為1,715,345元;聲請清算前二年個人必要支出為326,237元。 4.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後,尚餘1,389,108元。 5.各債權人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後餘額×債權比率,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因進位有280元之誤差。 6.繼續清償至第141條第1項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各債權人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各債權人分配總額。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免責
裁判日期: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