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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連育屏代 理 人 黃耀平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代 理 人 劉建顯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行正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林勵之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代 理 人 鄒永展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朱逸君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代 理 人 孫碧珠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代 理 人 陳怡穎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樟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苓雅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陳崑山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陳俊嘉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連育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