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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陳美齡代 理 人 邱芬凌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黃怡玲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張雅芳

李麗君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法定代理人 程俊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美齡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嗣因上開裁定當事人欄中之代理人記載有誤,本院爰依聲請人聲請,於111年12月9日更正裁定,前開裁定分別於111年11月4日、112年1月9日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