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吳伊嵐即吳美花代 理 人 陳雅琴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林勵之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代 理 人 許瑋玲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黃心漪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莊凱鈞
林汶樺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王筑萱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唐曉雯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法定代理人 魏妙芳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許宗瑋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吳伊嵐即吳美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