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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吳欣威相 對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第1頁第7行關於「106年度司執字第49966號」之記載,更正為「111年度司執字第1358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所為111年度聲字第29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