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孫紹浩律師即鍾尚樹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鍾尚樹宣告破產事件(本院110年度破字第6 號),聲請酌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鍾尚樹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鍾尚樹之破產管理人後,移以本院111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事件執行中。現破產事務已受理申報債權完畢,全部資產亦已全部變價完畢,俟民國111年5月31日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可製作分配表,並進行後續程序。聲請人處理之破產事務及時數如附表所示。因本件破產事件之破產財團已變價完畢,且債權人僅4名,均未對債權金額有異議,為俾利破產程序終結,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5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破產管理人固基於委任關係管理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惟審酌上開破產法相關規定,為使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得受分配,自應許其於破產程序終結前,向法院聲請核定其報酬。再按法院為破產管理人報酬之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擔任工作期間之長短及其付出辛勞之程度、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暨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不宜單憑破產財團財產價值之一定比例定之。
三、經查:
㈠、本院於111年1月7日裁定宣告破產人鍾尚樹破產,並選任聲請人孫紹浩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有本院110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聲請卷可稽。又本件破產程序雖尚未終結,惟破產財團待處分事務僅餘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之核定及變價取得之分配款分配予債權人之事宜,此有本院111年度執破字第1號卷宗可參(見卷附111年5月31日第1次債權人會議破產管理人第2次報告書面資料,載有破產人現有財產、債權人、各類債權等情形),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核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本件破產管理人所述其處理破產事件之內容、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擔任工作期間約6個月(破產管理人出席過1次債權人會議、續行第1次債權人會議,處理本件破產事件總時數約莫需34.2小時),暨衡酌本件無破產優先債權人,普通債權人人數為4人,已申報之破產債權為新臺幣(下同)79,065,465元,其債權及相關申報程序,尚稱單純,而破產財團係由支票債權800,000元,及汽車1輛報廢所得債權10,134元所組成,無進行拍賣變價程序之必要,後續分配事宜相對單純,又破產管理人尚餘將款項分配予債權人之程序未終結,暨律師同業收受酬金標準等一切情形,認本件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30,000元,應屬適當。
四、依破產法第8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仲敏附表項次 日 期 辦理事務內容 所需時間 (小時) 1 111年3月8日 發函通知破產人鍾尚樹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並約定時間移交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之一切財產。 1 2 111年3月15日 與破產人會見,接受其移交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 清冊及財產有關之簿冊、文件,並詢問其財產狀況,及回答其問題。 1.5 3 111年3月17日 接受債權人臺灣銀行民生分行111年3月14日來函申報債權,審閱其申報資料。 1 4 111年3月18日 接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銀111年3 月14日來函申報債權,審閱其申 報資料,其利息計算末日有誤。 1 5 111年3月24日 接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以傳真函稿方式申報債權,審閱其申報資料。 1 6 111年3月25日 接受債權人華南銀行以傳真方式傳真之債權表,審閱其申報資料,發現僅記载本金、利率及到期日,未計算其債權總額。 1 7 111年3月28日 接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111年3 月22日來函申報債權(檢送債權 計算書及相關文件),審閱其申報資料。 1 8 111年3月28日 製作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破產管理人報告之書面資料。 3 9 111年3月29日 接受債權人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 行111年3月25日來函申報債權,審閱其申報資料發現未計算其債權總額。 0.5 10 111年3月29日 出席本件「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1 11 111年3月31日 接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銀111年3 月25日來函更正申報債權金額,審閱其申報資料。 0.5 12 111年4月1日 接受鈞院111年3月29日來函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副本。 0.2 13 111年4月18日 接受債權人臺灣銀行民生分行11 1年4月14日來函更正其申報之債權總額。 0.5 14 111年4月19日 接受債權人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來函申報其債權。 1 15 111年4月20日 前往長治鄉農會將破產人財產中 面額80萬元之支票存入破產人長治鄉農會帳戶,並接受破產人鍾尚樹移交將其原有汽車報廢並完納稅捐後之相關資料及餘額(均存入長治鄉農會帳戶保管) 3 16 111年4月25日 具狀請鈞院續行第1次債權人會 議 1 17 111年5月28日 至長治鄉農會登载存摺,確認80 萬元之支票款項是否兌現及車輛報廢後之獎勵金及保險退費是否進入帳戶。 1 18 111年5月30日 撰寫「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聲請 狀」及製作111年5月31日債權人會議報告之書面資料 3 19 111年5月31日 下午2時20分出席第1次債權人會議 預計1 20 (尚未發生) 製作分配表,陳報法院。 預計3 21 (尚未發生) 收受法院通知分配表公告15日内 無人異議,安排、準備實施分配 預計1 22 (尚未發生) (因破產財圑變價後全部存在破產人長治鄉農會帳戶)至長治鄉農會以匯款方式,實行分配。 預計2 23 (尚未發生) 具狀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預計3 24 (尚未發生) 收受法院破產終結之裁定後,將相關資料歸還破產人鍾尚樹 預計2 合計 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