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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號抗 告 人即 相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湘芸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日期: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