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林敏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水珍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0年度簡上字第9號拆屋還地事件受命法官歷次均替相對人代理人支吾其詞,製作引導筆錄,已違反法官不語、無罪推定、公平審判等中立原則,另透露法官心證於雙方不實筆錄製作中,對聲請人已發生可預見之不利狀況,並持續抗議受命法官歷次主持詢答與筆錄不公正。受命法官一貫使用自問自答方式列入當事人及證人筆錄中,將相對人沒說列入,而拒絕將聲請人及證人親口之確信事實逕行改待證事實一詞計入筆錄中,並使用有利相對人之詢答方式製作開庭筆錄,是否符合正反方現場實際交互詰問之客觀性與公正性?故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依法聲請迴避。另請求調查四溝水368番地與368之1番地間重測前舊簿手寫謄本及地籍圖歷年來歷、萬巒鄉誌,及聲請鑑定兩造間房屋原磚牆主體構造、相對人房屋糞管及排水溝現況,應併案釋疑。又主張本件土地繼受人負有與前手相同容忍土地因交換使用,雙方房屋坐落其上,並使用至房屋滅失或無法使用之日之義務,故相對人即土地繼受人訴請拆屋還地及不當得利,並無理由等語。
二、按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迴避,然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維持法庭秩序失當,則不得謂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三、經查: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1項前段規定,言詞辯論筆錄內,應
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是言詞辯論筆錄除記載同項第1款至第6款及審判長依同條第2項命記載之事項外,僅需記載其要領,即記載言詞辯論經過之大概情形,尚無需將開庭之過程、在場者陳述之內容等一一詳細記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67號裁定意旨參照),足見法院書記官於製作言詞辯論筆錄時,本非就當事人之陳述一字不漏逐一記載,僅記載辯論進行之要領即可。聲請人主張受命法官歷次均替相對人代理人支吾其詞,製作引導筆錄,且使用自問自答方式列入當事人及證人筆錄中,將相對人沒說之內容列入,而拒絕將聲請人及證人親口之確信事實逕行改列待證事實一詞計入筆錄中,並使用有利相對人之詢答方式製作開庭筆錄等語。惟法庭審理程序本就係以問答之方式進行,筆錄內使用問答之方式記載,自與開庭之情狀相符,且法官為使期日之進行順暢,基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權,依當事人之陳述整理要領,再由書記官將之記載於筆錄,於法並無不合。再者,聲請人請求勘驗現場,以確認相對人設置之糞管埋設於聲請人所有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其待證事項為欲證明本件在無書面契約下有土地交換使用之事實,亦經書記官記載於111年3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內,此據本院調閱110年度簡上字第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卷核閱無誤,本院再調取民國111年3月1日準備程序開庭錄音光碟,並就受命法官詢問兩造有何證據請求調查部分製作錄音譯文(如附表一),該日準備程序受命法官向聲請人詢問其聲請勘驗現場,請求調查埋設糞管之位置,其待證事項為何?並詢問聲請人聲請勘驗現場之地號為何?已讓聲請人詳予解釋其聲請調查證據之目的及請求勘驗之標的,而聲請人上開請求亦均已如實記載於111年3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內。聲請人復於111年4月26日準備程序聲請調閱地籍重測前四溝水368番地大正9年地籍圖舊簿,以證明有換地之約定,此節書記官復經記載於111年4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內;本院再調取111年4月26日準備程序開庭錄音光碟,就受命法官詢問兩造有何證據請求調查部分製作錄音譯文(如附表二),該日準備程序受命法官仍詳細詢問聲請人欲調閱大正9年地籍圖舊簿所欲證明之事實為何?確認其所欲聲請調閱之大正9年地籍圖舊簿正確之地段、地號為何?同時讓聲請人充分解釋其欲聲請調閱大正9年地籍圖舊簿之目的,則受命法官既讓聲請人就其所欲聲請調查之證據,其待證事項及聲請調查之目的詳為解釋,尚難認有何聲請人所指受命法官未能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等情。次查,上開準備程序中,相對人表達調查糞管及調取航照圖、大正9年地籍圖舊簿均與本案訴訟無關,並無調查必要之意見,書記官將相對人所表示之意見詳實記載於筆錄內,無聲請人所指替相對人製作引導筆錄之情,筆錄內容雖非就當事人之陳述一字不漏逐一記載,惟法官依據當事人於法庭上之陳述整理要領,係法官為利審理程序妥適進行所為指揮訴訟之舉,客觀上無從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㈡民事訴訟法為督促當事人善盡促進訴訟義務,乃採行適時提
出主義,除有例外情形,不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第276條第1項、第447條第1項均有明文規定。本件訴訟部分已於110年4月15日進行第1次準備程序,惟聲請人於111年3月1日再聲請受命法官發文調取64至65年間航照圖,受命法官乃提醒聲請人:「那還有沒有什麼證據一次講完啊,下一次,如果還有的話,那我們準備程序永遠終結不了,除了這個以外,還有其他要調的嗎?」,然聲請人於111年4月26日準備程序卻又再聲請受命法官調取地籍重測前四溝水368番地大正9年地籍圖舊簿,受命法官再提醒聲請人:「這東西為什麼第二審才在講啊?」、「所以還有要調查的嗎?我們準備程序,二審調查證據是有限的,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其實會受到限制的,每次開庭講一個,那我們到底,還有沒有其他證據,一次先講好不好,可以查的話,我們一次調查。」。受命法官於上開準備程序所闡明者,均係促請聲請人應於適當時期為調查證據之聲請,以免訴訟拖延過久,此亦符合兩造當事人之利益,客觀上尚不足據以認定受命法官有何不公平審判之情事。況為使訴訟順暢進行,避免當事人來回奔波,當事人本應於開庭前作充分準備,盡早提出調查證據之聲請,受命法官縱有告知聲請人宜盡早提出調查證據之聲請,亦屬訴訟指揮之職權行使,並無不當之處,聲請人執此聲請法官迴避,實無可採。
㈢又聲請人聲請通知林秋沂、林怡均、林國賢到庭為證,受命
法官均應聲請人之聲請通知其等到庭,聲請人復於民國111年3月1日準備程序聲請調取55至65年間航照圖,受命法官乃於111年3月3日發函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調取上開航照圖,再於111年4月26日準備程序聲請調取大正9年地籍圖,受命法官亦發函向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調取上開地籍圖,難認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聲請人復於本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同時聲請調查四溝水368番地與368之1番地間重測前舊簿手寫謄本及地籍圖歷年來歷、萬巒鄉誌,並請求鑑定兩造間房屋原磚牆主體構造、相對人房屋糞管及排水溝現況,又請求調閱歷審開庭錄音錄影對照筆錄等等。惟此均與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無涉,此外,聲請人未再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受命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是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劉子健法 官 李育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附表一:111年3月1日上午9時30分準備程序錄音譯文
(聲請人即上訴人。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內容 時間 法官:問,有無其他調查之證據?林敏光,要調查的,現在是說,去勘驗現場,這是有點怪啦,就是這部分還要堅持勘驗現場,這跟本案的沒有相關問題,這我沒辦法…(有其他人聲音,無法聽清)。 上訴人:不是,法官我的意思是說,我們基於鄰居互惠使用 ,像這土地交換是老一輩就信用交換的。 法官:對啦,但這東西是你的主張,你的主張。 上訴人:對,我主張糞管就是在我爸爸同意下才放的,因為這經過我私人土地,這並不是他出一半土地,我出一半土地,不是這樣子的,是完完全全經過我私人土地,啊這就沒有契約啊,所以我的主張就是說,你如果要求上一輩對過世的人要求出示交換土地的契約,我也可以反過來要求你出示排污管裝設時候的交換契約。 法官:他說他希望你有契約。 上訴人:就沒有契約,這個就是不適用。 法官:這東西要調查,這感覺有點跟這案子沒有直接關係,那這部分還要堅持要去看,要去挖這東西嗎? 上訴人:去挖,因為他不肯承認說有這個事情啊。 法官:原告,上訴人。 上訴人:他就認為用是理所當然。 法官:這,那你要證據方法是什麼?勘驗現場嗎? 上訴人:勘驗現場啊。 法官:那要調查什麼東西? 上訴人:因為他否認,否認他的土地有經過他們一部分啊。 法官:勘驗現場要看什麼東西? 上訴人:糞管就是挖在我私人土地上面啊,這個完全沒有交換的喔。 法官:你說勘驗現場,然後要去挖土地,看糞管? 上訴人:是。 法官:勘驗現場,然後,哪塊地號? 上訴人:地號就是從他這邊要經過我地號啊,那個系爭土地啊。 法官:787還是786? 上訴人:法官這樣說,我也很難回答,因為我沒有記那麼清楚。 法官:你要講清楚,而且你是要挖,你總是要講清楚啊。 上訴人:是,現場會指認。 法官:現場會指認? 上訴人:對,現場指認。 法官:請求勘驗現場,然後,確認被上訴人所設置的糞管,是不是?亦係在無交換,契約不一定要書面啊 上訴人:糞管使用有無交換使用契約,糞管亦係無交換使用契約,所以說啊,我們就是交換土地… 法官:所以說,你是說沒有書面的情況不能說沒有契約啦。 上訴人:沒有書面嘛,他就主張,其實就有契約,口頭契約啊,他就求交換地的契約嘛。 法官:你指的應該不是沒有契約,而是沒有書面嗎? 上訴人:對,沒有書面。 法官:沒有書面契約情況下占用到上訴人,私人土地指的是,那應該,那地號是786嗎?是嗎? 上訴人:就糞管經過的地方,就是瓦房,瓦房的正下方,我沒有記ㄟ。 法官:沒有記?786所有權是你啊。 上訴人:是啊。 法官:就是786嘛。 上訴人:因為我那邊有兩個地號。 法官:一個是786,提示這個。 上訴人:一個是我阿公留下來的,一個是跟裡面合買的地號 。 法官:786看起來是你的,是這塊?占用上訴人所有之…地號土地,是嗎? 上訴人:對,經過786對,是。 法官:待證事實為雙方有交換土地的約定嗎?是嗎? 上訴人:我不會說待證事實ㄟ,就是說這個就是雙方交換土地約定之一。 被上訴人:與本案無關啊。 法官:證明的事項是雙方有交換土地的約定嗎? 上訴人:法官我認為這待證事實,我不會講這個話。 法官:待證事實就是要證明什麼事項。 上訴人:可是不能從我的話裡面講,放在我的筆錄裡面。 法官:好,那待證事實… 上訴人:請法官類推這個,交換土地也是沒有書面的契約。 法官:證明的事項為?欲證明事項為沒有書面契約的情況之下,欲證明事項為上一輩在沒有書面契約的情況之下做土地交換使用之證據? 上訴人:欲證明事項為沒有書面契約的情況之下,上一輩,做土地交換使用之證據。 法官:那很奇怪啊,待證事實沒有什麼學問啦,但是就是要證明什麼事項。 上訴人:法官他其實他那個糞管有經過系爭土地,不會沒有問題,他有經過系爭土地,他的糞管就在那個…。 法官:欲證明事項為上一輩在沒有書面契約的情況之下做土地使用交換的證據。 上訴人:法官其實這口頭契約的東西,那個。 法官:所以你要證明事項就是畫面上寫得這樣子? 上訴人:對對對。 法官:那有其他要調查的嗎? 上訴人:如有可能,看能不能調查歷次的航空圖、空照圖,就我的證人記憶開始請求調查航照圖,看是否符合我所講的他們使用的情況。 法官:航照圖,應該60幾年後航照圖。 上訴人:因為我們調不到,看能不能請法官。 法官:這你們調得到啊,那調航照圖要證明什麼? 上訴人:就是空地使用情況、演變。 法官: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的演變? 上訴人:我的印象裡面,我大概幼稚園以前那塊地還有殘存的建築物,民國65年到我出生,我民國00年出生,我大概印象中在民國64年到65年之間,空地還有殘存建築物,那時還沒拆掉,請調閱民國64至65年間航照圖。 法官:民國64至65年間航照圖,是786之1嗎? 上訴人:786(1)。 法官:複丈成果圖786(1)部分,當時有殘存建築,該建築物為林和娣所設置的建築物,牛欄,證明有換地使用的約定。 上訴人:是。 法官:這證據原則上是舉證人要提出的,是聲請我們去調嗎? 上訴人:是。 法官:那還有沒有什麼證據一次講完啊,下一次,如果還有的話,那我們準備程序永遠終結不了,除了這個以外,還有其他要調的嗎? 上訴人:其實有很多熱心的朋友提供,因為上一代已經亡故了,或是用口頭方式…。 法官:目前是這樣子啦。 上訴人:目前是這樣子,是 法官:那被上訴人這邊有要調查的嗎?調查的證據? 被上訴人:我這邊有幾點要提出,他一直在講糞管,糞管跟這件案子並沒有關係,與本案無關,這糞管是由787、786、785、784一路向下,糞管與本案無關,空拍圖,上訴人從一開始陸陸續續提了很多,建議不用調查,因為調查廢墟與本案無關,且廢墟是由誰建無從考證,是否有建物與本案無關,曾經或現在有建物,跟土地是誰的有什麼關係?無證據請求調查。 法官:航照圖不一定會有,這東西應該由你們自己去調,付費… 上訴人:我有問過調不到,法官,我說最好至少調65年以前,就是我念幼稚園以前…,65到55年間。 法官:航照圖如果有的話,也是60幾年,才可會有,有可能調不到,調到的話,檔案很大,指出是哪個地方,要閱卷喔,提出有利的部分喔。 上訴人:試著調看看,沒關係,試著調看看。 (定庭期) 50:00開始 1:08:01開始附表二:111年4月26日上午9時30分準備程序錄音譯文內容 時間 法官:兩造有無其他證據請求調查?除了糞管外,還有無其他要調查嗎? 上訴人:請調查地籍重測前舊簿大正9年地籍圖,重測前地號四溝水368(即西盛段787)。 法官:為什麼之前不說啊?這個圖要幹嗎? 上訴人:這個地號在地籍圖上分割的形狀很早就出來了,日本時代對於邊界的測量非常精準,後面蓋房子會讓人蓋過來變成三合院,說這個是侵佔的部分,請法官自己套疊。 法官: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大正是日據時期,日據時期就換地了嗎。 上訴人:房子很早就蓋了,地號地界是非常清楚的,蓋到別的房子是三合院這種情形,是匪夷所思的。 法官:大正9年的前提是建物是大正9年蓋的啊。 上訴人:法官這地籍的界線在大正9年就已經形成了,系爭土地跟786之間的鋸齒狀…這圖在大正9年就已經有了,我的意思是說地界線這麼清楚的情況下,在蓋三合院時還會允許別人去侵佔,而且是親戚之間蓋這房子,叫侵佔,這是匪夷所思,法官你就順著這方向推看看。 法官:你的意思是說在大正9年時就是這形狀了。如果蓋的話,很快就發現了,是不是? 上訴人:是,怎麼可能不阻擋,而且日本警察查戶口那麼嚴厲,怎麼可能不跟警察報官,抓起來就打了,怎麼可能三合院會允許,侵佔只有這時候,才會發生侵佔…。隔壁368-7林和娣賣給林國章的爸爸,那是民國80年的事,這都查得到,表示她已經有意思在做這件事,怎麼可能讓自己的房子隨便拿來蓋。 法官:這東西為什麼第二審才在講啊? 上訴人:法官,其實我們沒有錢請律師,而且律師收費很高,這些都是朋友跟我講要去推敲,包括糞管,沒有鄰里之間的交換地使用,怎麼會讓糞管經過你家,那不是公有地ㄟ,私有地沒有去協調。 法官:所以還有要調查的嗎?我們準備程序,二審調查證據是有限的,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其實會受到限制的,每次開庭講一個,那我們到底,還有沒有其他證據,一次先講好不好,可以查的話,我們一次調查。 上訴人:就算我是律師,蒐集證據非常難,因為我也不是當時的締約當事人,我已經竭盡所能去查證證據了,法官你看我講的有沒有邏輯性,如果沒有,你可以駁斥我的請求。 法官:重測前大正9年地籍圖舊簿,不一定會有這個圖啊。 上訴人:對,那邊界都已經確定了啊,他們有留手繪本,我還想聲請四溝水368番地劃成這麼多…的過程,怎麼劃成這鋸齒狀,這有學問,它不可能就變成這樣子,蓋房子更是學問,怎麼可能我的土地隨隨便便讓你蓋房子。 法官:你說換地是在日據後才蓋的啊。 上訴人:界線都已經很清楚了。 法官:但也不能用大正9年的圖,設想到有你講換地的情況啊,不可能那時候在劃地籍圖設邊界時,就想到日後有人換地啊。 上訴人:不是想到有人換不換地這件事,而是說蓋房子,撇開換地這件事,光蓋房子這件事,我就不可能在沒有條件下,土地讓你蓋,然後沒有任何受益,這只有親戚之間才會幹這種事情。 法官:它之前是四溝水嗎?確認是這名稱嗎?你從那邊看到?地號要正確才有辦法查到。 上訴人:四溝水368番地,是,地政,萬巒鄉誌96年6月份也有寫到,在320頁。 法官:四溝水368番地(現為西盛段787地號土地),即四溝水368-1…。 上訴人:重測前大正9年舊簿,即萬巒鄉96年6月5號編的鄉誌都有提到這段。 法官:鄉誌有提到地號嗎? 上訴人:有,那時提到是他…的名字,這不是我決定的,法官可以調96年6月萬巒鄉鄉誌。 法官:鄉誌不是你要提供的嗎? 上訴人:我現場可以提供,我沒有印出來,我補陳報,你幫我打在我的筆錄裡面。 法官:先說要調的那個,368番地而已嗎?現為西盛段787,有包含786嗎?包含現在哪幾塊?688是嗎? 上訴人:是,它分割了好幾個,我調的圖…最後一塊賣給…,包含785、786、787、788,782、783、784、786、785、787、788、789,688不是。 法官:可看出在日據時期… 上訴人:地籍及建築線都已經非常清楚。 法官:番地是一整塊的嗎? 上訴人:在鄉誌裡是文字描述,有描述到368番地有10幾個人共有。 法官:那怎麼看得出來三合院的位置?大正時期的套疊?上面會有787、786的線?(提示),你要確定這是你要的資料,那時可能連建築都沒有啊,你講的交換合約不是在大正時期啊,日據時期就有分界線了嗎? 上訴人:要申請建築跟地籍圖的套疊,圖資系統資訊可以套疊起來,用參考點拉距離,比較客觀。有啊,大正年代就有啦。法官你們都陷入現在的方式,要找出交換的合約,那是老人家的口頭,法官我要講的是地籍線,界線比建築更早,把三合院套疊上去就知道了,建築線沿著地籍線是非常清楚的,以前的人蓋房子…。 法官:三合院什麼時候蓋的?日據時期?除非日據時期就有三合院,不然三合院事後來改建的,不然界線…。 上訴人:我沒有印象,界線跟建築線明確出來後才蓋的房子,一般蓋房子,一定會知道界線在哪邊,然後連接起來變三合院,三合院有防禦功能,不會像現在房子隨便蓋,我們現在的想法是說,我蓋…房子就是侵佔,以前不是這樣子的,他沒有一些…不會亂蓋。 法官:你們房子不是林運和蓋的嗎?他什麼時候蓋的?他後來蓋的啊,除非他是日據時期蓋的,不然…這個東西,對那個有關係嗎?不可能是大正時期去預想後面的東西啊。 上訴人:是,法官我已經竭盡所能在我,老實說這房子蓋的時候在稅務不見得那麼即時。線是非常明確的,應該知道界線在哪裡,後面蓋房子會配合地籍及建築線施作,如果林運和沒經過林和娣同意,不可能蓋出三合院式建築,且禾埕有一半土地是林和娣提供,大家出錢鋪柏油,還有排水溝跟糞管啊,沒有經過鄰里協調約定 是不可能使用禾埕及排水溝(含糞管)。 法官:你前面都在講建築的本體,怎麼後面講到禾埕跟排…。 上訴人:不是,三合院這建築是一體的,不可能單獨建這東西,我覺得如果法官你懷疑… 。 法官:不是啦,我是說你前面講的換地部分是建築本體嘛。 上訴人:可是建築本體,不會無中生有生出來,如果去掉前面跟後面…。 法官:我是說你那句子啦,這樣看起來有點跳躍,前面在講建築本體,後面是不可能使用禾埕及排水溝,逗號…可以證明雙方有換地的約定。 上訴人:可以證明換地約定的過程,而不一定是書面。 法官:被上訴人有其他證據要調查嗎?先說有沒有證據要調查。就調地籍舊簿部分。 被上訴人:我可不可以針對上面的。沒有。上訴人從上訴開始,他屢次以要調查新證據在拖延案件審查,而沒有一次講出來,藉故拖延。糞管的部分…,以上訴人所講的大正地籍圖,他說當時已經劃分清楚,那上訴人怎麼可能在105年的時候以786的名義賣出786-1呢。地籍線已清楚,何以為105年5月30日賣出786-1。 上訴人:這不是講過了嗎? 被上訴人:括號,上訴人聲稱的牛欄鄰地。 上訴人:善良管理人啊。 法官:786(1)還是之1? 被上訴人:786-1賣給林國章。 法官:那這有沒調查必要? 被上訴人:786-1為上訴人聲稱的牛欄的鄰地。 法官:他講的調查地籍圖舊簿的意見呢?到底應不應該調查?先說結論。 被上訴人:上訴人提供了很多的,可以調查他以什麼名義賣給林國章。 法官:不是啦,剛剛講的,你不是說沒有東西要調查,法官問要不要調查大正9年的地籍圖舊簿,這部分意見? 被上訴人:大正9年,當時的地籍線已經清楚,為何…,沒有調查必要。並無調查的必要。 法官:上訴人,你這邊還有要調查的嗎?還在思考,你這樣一直提出新的防禦攻擊方法,你自己去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這樣我們還是要回歸規定啊,這樣子,他講的拖延訴訟確實有這問題,上一庭已經講了,就是要調查的東西一次講清楚,這部分,但是你要調查的東西,這樣會有拖延訴訟的問題,儘量的,你這樣,這庭永遠,開不結束,我當然可以駁掉啊,駁掉,那我就直接準備程序終結,這次法官再查這東西,但下一次,下一次如果是真的法官認為,駁掉你不是意見又很多嗎?你說什麼證詞啦?你要聲請評鑑?法官是說你能不能就是,我們另外定個時間,這東西,你下次有東西要調查,你先寫狀紙好不好,可以嗎? 上訴人:還在思考,我們沒有錢請律師啦,法官你容許我民眾沒有那麼清楚的法律素養去做這個事情,而且我是當…澄清這件事情,…這房子不是我蓋的,也不是我爸蓋的,我爸修過一次…,法官你應該站在立場去…,我就是儘量啊,誰願意在這樣的環境去接受這樣的質詢,法官你可以駁掉我的請求啊,你可以駁掉沒有關係啊,你就駁掉啊,如果你認為這個是公義的事情,你就駁掉沒有關係啊,我要跨越…去調查這個證據,強人所難,…講的話,我要變成文字,我燒冥紙也燒不出來,下一次新的朋友提供我意見,我沒有那麼多錢請律師,如果法官覺得不同意,你可以駁掉我沒關係,我實在無法壓抑我的情緒,我…,他沒講的話,你都可以幫他寫了,我能不生氣嗎?你調一下錄音檔就好了,我要閱卷,錄音檔可以看,證詞裡他沒有講的話,你誘導他講,我要寫,我要聲請評鑑,我要聲請你迴避,你已經不中立,我調查證據,你怎麼可以說我拖延訴訟,那是正當的法律防禦手段,你要…這件事情,我怎麼有那麼好的素養去做法律的行為,我這民眾非常艱難去捍衛我們自己財產權的時候,他還跟我請求不當得利,誰能容忍這事情,法官你的…無感,你沒有感覺啦,國民感情、法律感情…,我就是我有能力的部分盡量寫…,書記官把我的書狀全部叫我去…,忽略我請求通訊地址。 法官:我們另外改111年6月7日早上10點半,可以嗎?不另外通知。 上訴人:可以。 被上訴人:可以。 法官:你也不用激動,法官意思是說你可以提早跟我們說,我們一次幫你調查,法官有跟你大小聲嗎?也沒有啊,有需要這麼激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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