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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0號抗 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一、上列抗告人因111年度聲字第50號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二、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日期:2022-11-29